對電氣設備采取防爆技術,達到在瓦斯爆炸危險場所避免電氣設備成為點火源的目的,這是爆炸性危險環境最主要的防爆技術。在煤炭生產過程中,電氣設備在正常運行或故障狀態下可能出現電火花、電弧、熱表面和灼熱顆粒等,這些都具有一定能量,足以成為點燃礦井瓦斯和煤塵的點火源,隨著煤礦井下電氣化、自動化程度的提高及綜采工作面電氣設備容量增加、電壓等級提高等因素影響,電氣設備事故更易發生,因此做好電氣設備的防爆保護極為重要。
1.煤礦井下的危險區域劃分
《煤礦安全規程》是目前礦井設計時危險區域劃分和電氣設備選型的主要依據,也是煤礦危險場所安全技術與管理最直接的依據。煤礦井下瓦斯危險場所范圍大,不同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差別也較大,因此,需對不同工作場所進行劃分,以便經濟、合理地選用礦用電氣設備。
各種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保護級別有所不同,危險環境出現爆炸極限可能性大或頻次大,要求該環境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安全程度就越高。根據設備成為點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氣體環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規定其保護級別(EPL),安裝在煤礦甲烷爆炸性環境中的礦用防爆電氣設備劃分為以下防爆保護等級。
(1)Ma等級Ma等級防爆電氣設備具有很高的保護級別,例如,設計制造符合Ma等級要求的礦用本質安全型設備,防爆標志為 Ex ia I Ma。
(2)Mb等級Mb等級防爆電氣設備具有較高的保護級別,例如,設計制造符合Mb等級要求的礦用隔爆型設備,防爆標志為 Ex d I Mb。
2.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選型
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原則是按區域和瓦斯等級不同選用不同的型式。
(1)《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使用在煤礦井下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采用礦用防爆電氣設備,如果使用在煤礦井下沒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如瓦斯礦井的井底車場、總進風大巷和主要進風巷等位置出現爆炸危險的可能性很小,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也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器、儀表);其他如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空氣成分與地面空氣成分相差不大的平硐等場所可劃為無瓦斯爆炸場所,可以使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除此之外的其他區域都應選擇礦用防爆電氣設備,具體選用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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